中华美育精神的内涵和特质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王一川 时间:2018-09-11 【字体:

中华美育精神,是数千年来中华多民族生存境遇及其共同价值体系长期孕育的结晶,凝聚着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精华,具有绵长久远的生命力,在当前美育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传承和弘扬价值。

中华美育精神是一个内涵丰富和层次多样的概念,需要做认真细致的辨析。可以说,它与中华美学精神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共同属于中华民族的审美与艺术传统,只是在其中分属不同的方面或层次:如果说,中华美学精神更多揭示中华民族审美与艺术传统在理性及学术层面的独特建树,那么,中华美育精神的内涵在于,它更多指向中华民族审美与艺术传统在育人及应用层面的独特建树。其实,从根本上说,中华审美与艺术传统的核心内涵之一就在于人的培育或养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华美育精神尤其能体现中华审美与艺术传统的精神特质:中华审美与艺术的终极目标不仅仅在于个体的情感陶冶,而在于由此而实现完整人格的养成,而这种完整人格表现为个体与天地的和谐。孔子讲“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要求在育人上要注重志向于“道”,根据于“德”,依存于“仁”,畅游于“六艺”之中。这里的“六艺”诚然不全是指今日之艺术,但毕竟可以包含它,并且对今天从事艺术美育具有启示意义。按照中华美育精神传统,特别是这里说的“游于艺”的传统,一个人要真正成人,不仅要在德育、智育和体育等方面顺利发展,也要在美育方面顺利发展,而且特别重要的是,要让德育、智育和体育等所有其他教育方式都尽力融化于美育方式之中,或通过美育方式去实现,也就是要在个体对感性形象的想象和体验中,达到对思想品德、理智和身体等的社会规范的自主占有和自由享受。

中华美育精神具有自身的独特特质。这里可以将其同美国人本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Maslow1908—1970)提出的需要层次论及其美育途径做简要比较,由此而显示中华美育精神传统区别于西方美育精神传统的一个独特方面。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有五个层次:一是生理需要,维持生存及延续种族的需要,如饥渴、饥饿、性欲等,为人的基本的或最低层次的需要;二是安全需要,生理需要满足后出现的一整套新需要,如安全、稳定、保护、免受恐吓等,也是人类低级需要之一;三是归属和爱的需要,个体作为社会的一员而与他人实现相互的感情交流的需要,包括被人接纳、爱护、关注、鼓励及支持等,为人的高级需要之一;四是自尊需要,个人的自尊、自重和获取他人的尊重的需要,是人类的高级需要之一;五是自我实现需要,是指人对自我完成的需要,属于人的最高级需要。马斯洛在此基础上补充强调另两种需要的重要作用:一是认知需要,二是审美需要,但都没有列入正式层次体系中[[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第三版)》,许金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4页]。按照这种需要层次论推导,马斯洛的美育精神在于相信每位人类个体,无论出身贵贱、身世顺逆、经历繁简等,都有着这五种基本需要,从而都有可能向上追求至高的人生境界即自我实现。而凡是获取自我实现体验的人,又总是能享受到人生中美妙的“高峰体验”。由此看,马斯洛所心仪的美育目标在于个体在社会中的超越性“自我实现”,也就是最终战胜自我、出人头地、征服自然等。这种美育精神当然不可能代表西方美育精神的全部内涵,但至少已经呈现出其中的一种基本精神特质:美育旨在追求个体的自我实现目标。

相比于马斯洛代表的西方美育精神,中华美育精神则呈现出鲜明的差异性和独特性。按照现代新儒学代表人物冯友兰的“人生境界”说,中国人倾向于把人生境界划分为四个层级。一是自然境界,个体依循其生理本能及社会习俗做事的状态,其基本特征在于“顺才顺习”,“本我”为中心,属于最低级层次,大体相当于马斯洛的生理需要层次;二是功利境界,个体出于利己动机为满足自己利益而做事的状态,其焦点在于“取”而不在于“与”,在利己而未必利人,大体相当于马斯洛的生理需要及安全需要两层次组合;三是道德境界,个体出于利他动机为社会利益而做事的状态,是指为社会整体利益做各种事,重“与”而不重“取”,为“义”而不为“利”,即“行义”,属于尽伦尽责的人生境界,较高尚而完整的人生境界,大体相当于马斯洛的第三、四、五层次即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及自我实现需要的结合;不过,冯友兰还有最高的第四层次,即天地境界,是指个体出于超自然、超功利及超道德动机而为至高的宇宙做事的状态,一种超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达于全宇宙高度的人生追求,相当于孟子所说的“天民”。天地境界的人既能尽人伦人职,更能尽天伦天职,才是理想的人格,人生的最高境界。这层次与马斯洛的第五层次即自我实现需要相比,可能有所交叉,因为马斯洛在论述中也有限地触及了个体与超社会的宇宙之间的融合问题,但归根到底,在整体上溢出马斯洛的以个体为中心的有限设定,从个体上升到超个体及超社会的天地高度。按照冯友兰的规定,自然境界、功利境界的人,是人现在就是的人;道德境界、天地境界的人,是人应该成为的人。前两者是自然的产物,后两者是精神的创造。自然境界最低,往上是功利境界,再往上是道德境界,最后是天地境界。活于道德境界的人是贤人,活于天地境界的人是圣人。圣人才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哲学的目的,正是教人以怎样成为圣人的方法。成为圣人,就是达到人作为人的最高成就[冯友兰:《新原人》,《三松堂全集》第4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6~500页]。从冯友兰的上述“人生境界”论推导,中国美育精神应当表现为,不再是像马斯洛那样对个体的“自我实现”孜孜以求,或是突出人类自我在宇宙面前的特出性,而不过是在对个体的超越性追求中达到人与天地的融合如一。

运用冯友兰的上述“人生境界”说去理解中华美育精神的独特内涵和特质,可以见出中华美育精神的独特境界。与“人生境界”的四层次论相应,中华美育精神也可以包含下列四种境界。第一,以美兴人,这是让个体通过审美与艺术的媒介、符号形式等感染,从自然境界的“顺才顺习”中兴腾起来,产生一种向上的力量。孔子主张“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正是讲《诗经》具有令人“兴起”等力量。金圣叹赞扬《水浒传》说:“写鲁达为人处,一片热血直喷出来,令人读之深愧虚生世上,不曾为人出力。孔子云‘诗可以兴’,吾于稗官亦云矣”[金圣叹:《第五才子书施耐庵水浒传》第二回总批,据陈曦钟、侯忠义、鲁玉川辑校《水浒传会评本》,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1页]。也是把鲁智深形象的感染效果归结为“兴”。袁枚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圣人称诗‘可以兴’,以其最易感人也。王孟端友某在都取妾,而忘其妻。王寄诗云:‘新花枝胜旧花枝,从此无心念别离。知否秦淮今夜月?有人相对数归期。’其人泣下,即挟妾而归”[袁枚:《随园诗话》卷12,王英志校点,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298页]。这里显示了以“诗兴”成功地劝导友人及时归家团圆的效果。第二,以美化人,这是让个体通过审美与艺术的形象体验,从功利境界的实际利益羁绊中解脱出来,向往无功利的想象力的自由游戏境界。《毛诗序》提出:“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这是说诗乐舞结合的艺术当如自然界的风一样,对人起到感化或教化作用。孔颖达《毛诗正义》说:“微动若风,言出而过改,犹风行而草偃,故曰风”。《毛诗序》又说:“是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对此,《毛诗正义》注解说:“诗人览一国之意以为己心,故一国之事系此一人使言之也。但所言者,直是诸侯之政,行风化于一国。”这就明确要求诗人创作的诗应在社会生活中起到教化作用。这种“风化”境界就相当于管仲所谓“春风风人,夏雨雨人”之类令人温煦和愉悦的状况(刘向《说苑·贵德》:“管仲上车曰:‘嗟兹乎,我穷必矣!吾不能以春风风人,吾不能以夏雨雨人,吾穷必矣’”)。第三,以美立人,这是让个体通过审美与艺术意蕴的领悟,从一般道德境界的束缚中超脱出来,力求在超道德境界中返身看待世界和自我,成就真正的完整人。范仲淹的《岳阳楼记》把文人自我纳入更加广阔的“天下”去审视,树立起新的人生成人姿态:“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是进亦忧,退亦忧。”最终总结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千古名言。第四,以美和天,这是让个体从审美与艺术的感发中最终达到与天和地和谐相处的境界。这是要求达成天、地、神、人之间的和谐,而非马斯洛那种个体从人群、从自然、从宇宙中脱颖而出的状况。《尚书·尧典》记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尧主张运用音乐、诗歌、舞蹈等综合的仪式手段去感发族人,塑造和谐人格,最终达到“神人以和”的境界,也就是实现人与天地之间相互和谐的状况。上面的四种美育境界诚然可以有由低向高之层级差异,也还有程度、品质等分别,但在实际的美育活动中,其中每种境界对个体来说也都有其必要性、重要性及独立价值,共同服务于完整人格的生成。

这里主要还是从现代新儒家视角来简要考察中华美育精神的。实际上,中华美育精神的境界及途径应当多种多样,难以统括完全。进一步细分,在儒家美育境界及其体现的“依仁游艺”“从游涵咏”等追求之外,还有道家美育境界,展现“逍遥游”“乘物以游心”的主张;同时还有禅宗美育境界,显示“直指人心,见性成佛”的特质。此外,还可以细分出文人美育、民间美育等不同途径。而就美育的社会资源来说,还可以见出艺术美育、社会美育、自然美育、科技美育和城市文化美育等多种不同的形态。

中华美育精神,作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一个方面,对当前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美育工作,塑造广大青少年乃至成人的美好心灵,具有重要的启迪价值。首先,中华美育精神要求实现中华多民族文化价值体系的相互共存和相互共享,从而它本身就是多民族团结共生的精神象征;其次,它注重审美与艺术对个体的兴发感动和感化作用,体现“诗教”或“风教”在中华民族审美与艺术传统中的特殊作用;再次,它突出审美与艺术在个体的成人过程中的关键的涵濡或滋润作用,表明不是能力展示而是人格涵养才是美育过程的核心;最后,它强调自身的最高境界并非培育勇于战胜他人和宇宙的自我式人格,而是涵养顺乎天地并与之和谐相处的共在或共生式人格,而这是与中华文化对“和”“中和”“同和”的尊崇传统相一致的,也是与塑造美好心灵的目标相一致的。今天重温中华美育精神传统,有助于澄清美育问题上的理论混乱或操作迷误,让美育回归于正确的轨道。

(作者为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北京大学艺术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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